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危房鑒定的基本常識

來源:本站     發(fā)布時間:2020-04-27     瀏覽次數(shù) :1377 次


 

什么樣的房子可能是危房?危房鑒定的基本常識

一、危房概念:

危房,即危險房屋,系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,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(wěn)定和承載能力,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。

二、危房鑒定程序:

受理委托→調(diào)查勘測→分析驗算→評級定論→處理建議→出具報告

三、危房鑒定等級劃分:

A級:結構承載力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,未發(fā)現(xiàn)危險點,房屋結構安全。

B級:結構承載力基本滿足正常使用要求,個別結構構件處于危險狀態(tài),但不影響主體結構,基本滿足正常使用要求。

C級:部分承重結構承載力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,局部出現(xiàn)險情,構成局部危房D級:承重結構承載力已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,房屋整體出現(xiàn)險情,構成整幢危房。



四、房屋的組成部分(地基基礎、上部承重結構、維護結構)危險性鑒定等級劃分:

a級:無危險點

b級:有危險點

c級:局部危險

d級:整體危險

五、構件危險性鑒定等級劃分:

    Td:危險構件

    Fd:非危險構件

六、房屋結構類型劃分:

木結構

鋼結構

磚木結構

磚石結構

磚混結構

鋼混結構(含框架結構、剪力墻結構、筒體結構等)

混合結構(含有上述兩類以上的結構)

七、綜合評定原則:

房屋危險性鑒定應以整幢房屋的地基基礎、結構構件危險程度的嚴重性鑒定為基礎,結合歷史狀態(tài)、環(huán)境影響以及發(fā)展趨勢,全面分析,綜合判斷。

在地基基礎或結構構件發(fā)生危險的判斷上,應考慮它們的危險是孤立的還是相關的。當構件的危險是孤立的時,則不構成結構系統(tǒng)的危險;當構件是相關的,則應聯(lián)系結構危險性判定其范圍

八、構件危險性鑒定:

地基基礎:重點檢查基礎與承重磚墻連接處的斜向階梯形裂縫、水平裂縫、豎向裂縫狀況,基礎與框架柱根部連接處的水平裂縫狀況,房屋的傾斜位移狀況,地基滑坡、穩(wěn)定、特殊土質(zhì)變形和開裂等狀況。

砌磚結構構件:重點檢查砌磚的構造連接部位,縱橫墻交接處的斜向或豎向裂縫狀況,砌磚承重墻體的變形和裂縫狀況以及拱腳裂縫和位移狀況。

木結構構件:重點檢查腐朽、蟲蛀、木材缺陷、結構缺陷、結構構件變形、失穩(wěn)狀況,木屋架端節(jié)點受剪面裂縫狀況,屋架出平面變形及屋蓋支撐系統(tǒng)穩(wěn)定狀況。

混凝土結構構件:重點檢查柱、梁、板、及屋架的受力裂縫和主筋銹蝕狀況,柱的根部和頂部的水平裂縫,屋架傾斜以及支撐系統(tǒng)穩(wěn)定等。

鋼結構構件:重點檢查各連接節(jié)點的焊縫、螺栓、鉚釘?shù)惹闆r,鋼柱與梁的連接形式、支撐桿件、柱腳與基礎連接損壞情況,鋼屋架桿件彎曲、截面扭曲、節(jié)點板彎折狀況和鋼屋架撓度、側(cè)向傾斜等偏差狀況。

九、鑒定人員規(guī)定:

危房鑒定,必須有兩名以上鑒定技術人員參加。對于特殊復雜的鑒定項目,鑒定機構有權另外聘請專業(yè)技術人員或邀請有關部門派員參與。

十、危房處理建議:

觀察使用: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,尚能短期使用,但需繼續(xù)觀察的房屋 處理使用:適用于采取適當技術措施后,可解除危險的房屋。

停止使用:適用于已無修繕價值,暫時不便拆除,有不危及相鄰建筑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整體拆除:適用于整幢危險且無修繕價值,需立即拆除的房屋。

十一、危房治理:

房屋所有人對經(jīng)鑒定的危房,須按照鑒定機構的處理建議,及時加固或修繕治理;如所有人拒不按照處理建議修繕治理,或使用人有阻礙行為的,房屋部門有權指定有關單位代修,或采取其它強制措施。發(fā)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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